支持拆除自动测速摄像头的两个理由

分类:杂谈 | 标签: 卢普行的博客  
2025-09-28 03:29 阅读(?)评论(0)

925日,福特省长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安大略省将于下个月立法,要求全省各市(镇)停止使用并拆除所有的自动测速摄像头,取而代之的将是更加积极有效的阻止超速驾驶的措施,比如减速带、环岛,隆起的人行道等。

 

省长声称,自动测速摄像头对于减速和道路安全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而是成为了地方政府敛财的一种手段,增加了纳税人的生活负担。

 

该新闻一出,就冲上了热搜,支持者和反对者几乎平分秋色。

 

看看全省自动测速摄像头的使用情况。

 

2019年开始到目前为止,在全省444个市(镇)中,先后有40个市(镇)陆续安装了自动测速摄像头。

 

根据省政府的数据,全省只有37个市(镇)支持使用自动测速摄像头,也就是是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是不赞成使用这种所谓的道路安全设备的。

 

再来看看对被测速摄像头“逮住”的超速驾驶者的惩罚。

 

按照测速摄像头使用的规定,一旦被摄像头“抓”着了,惩罚的方式就是缴纳罚金,罚款的额度根据超速的多少而定,超速越多,罚款额度越大。比如,超过规定时速 1 - 19公里每小时,1 公里罚$3, 如果超过规定时速19公里, 则罚金为$57。超过规定时速50公里或以上,1公里罚$9,75, 如果时速超过规定时速52公里,则罚金为$526.5

 

值得一提的是,被摄像头“逮住”的超速驾驶者,他们只需要缴纳罚金,违规驾驶并不会被写进车主的行车记录,不会留有案底,从而不会影响车主的保险,不会被扣分,也不需要负其他违规责任。

 

这种惩罚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超过规定时速50公里,在如何情况下都应该算是危险驾驶, 可是被摄像头“逮住”了,只要交点钱就没有事。

 

对此,立法者的理由是,因为摄像头只能拍到车牌,而拍不到驾驶员,所以不能保证驾驶员就是车主,从而不应该影响到车主的保险和其他责任。

 

和交通法中的惩罚相比,后者要严格得多。交通法规定,超速驾驶一旦被执法人员(警察)逮住,驾驶员除了缴纳罚金外,还要被扣分和承担其他可能的责任。比如,如果驾驶者超过规定时速1619公里,则扣3分;超过规定 时速3049公里,扣4分;而超过规定时速50公里以上者,扣6分。而且一旦被认定为危险驾驶,驾驶员则有可能被判长达6个月的刑期,吊销驾驶证2年。

 

把测速摄像头和交通法两者作一个比较,摄像头给人的感觉好像是一个交通法之外的有钱就能解决问题的“缓冲区”。它藐视了法律的尊严,从而既得不到市民的支持,又没有起到加强社区安全的作用。所以,摄像头被损坏的例子层出不穷也就见怪不怪了。

 

这是支持拆除摄像头的第一个理由。

 

接下来说一说测速摄像头是如何管理的。

 

测速摄像头的安装、维修、管理是由一家科技公司来执行的,市政府只出政策,不出钱,不出力。科技公司从罚金中抽成。抽成的比例应该是比较高的,也比较复杂,市政府没有也不会对外公布。

 

但是,从不同的报道中可以推算出一个大概的数字。

 

以多伦多市政府为例。去年,多伦多市政府通过摄像头开出的超速罚单总金额为$4,400万,今年9月初,已经达到了这个数字。市政府有关部门最近公布了一个数字,到9月初,已经有$3,000万超速罚金进了市政府的金库。也就是说,$4,400万中,只有$3,000万是市政府的财政收入,另外$1,400万则入了第三方公司的账号。

 

如果以上的推算准确的话,那么公司的抽成比例高达将近三分之一。一个典型的损公肥私的例子,不能再继续下去,必须终止。

 

这是支持拆除摄像头的第二个理由。

  最后修改于 2025-09-28 03:33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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